10月29日,成武县检察院举办第138期案例讲习,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玉佩,部分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全体青年干警参加。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郝文科分享最高法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第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分享过程中,郝文科副检察长提出了多个司法实践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并与台下同事一同探讨,就怎么样处理相应问题进行了精彩讲解。
李堂军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近亲属的范围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法典》第1045条对近亲属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一是本案例看似很简单,但蕴含着对老年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正当合理地行使隔代探望权也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二是案例讲解得很全面,涉及了很多关于隔代探望权的民事法律问题,并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该怎么样才能解决,进行了精彩的讲解。三是案例深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胜强点评:结合本期案例的学习,我和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几点体会:
一是要认真思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区别。对于指导性案例,最高法规定各级法院应该参照执行,最高检规定可参照执行,虽然表述不一样,但都赋予了指导性案例可参照执行的效力。而典型案例注重工作经验的展示和宣传,需要大家参照执行的效力不一样。二是讲解案例、学习案例、撰写案例,要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结合本案例和我们自己办理的案件,对于哺乳期的问题,民法典和劳动法都作了相关规定,二者存在一定差别,我们该认真学习、理解,准确认定。三是撰写案例一定要坚持理论与实践并进。无论是讲案例、学案例还是写案例,都要根据案例本身、案例背景及案例内涵等方面,结合我们的办案实践,认真考量,认真研究,让案例更加丰满。
刘玉佩检察长总结点评:我们的案例讲习进行到了138期,我有一个很深的感触:生活中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指导性案例的素材无处不在,重点是我们能否及时有效地发现。本期分享的指导性案例,案子很简单,但它为何能够办成了指导性案例?它有规则的创制和法律意义的延伸吗?有啊!本案就是在法律对于隔代探望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授权,正确合理地确立了隔代探望权,为下一步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照和指引。这不是一件很有意义和价值的事吗?所以,它才成为了指导性案例。
通过学习和深入的思考,显而易见我们的差距之所在。司法实践是丰富多彩的,我们并不缺乏指导性案例的素材,缺乏的是发现指导性案例的眼睛和办成指导性案例的不懈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只要深入研究,无论哪一方面做好了都可能做成指导性案例。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传统的相对来说比较强的业务,民事案例对于部分检察人员来说可能会相对陌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更要自觉提升研究的能力,无论在哪个领域都要努力做好,这个案例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能够说是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并不是对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甚至没有规定的时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法官是可以基于公民的权利,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做出人民普遍认同的选择。本案就是很好的示范。隔代探望符合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公序良俗,基于人性,在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
通过本期案例讲习,我们该更加坚定信心:指导性案例并不是高不可攀,我们要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不断地去思考、去总结提炼,去深入研究,从始至终保持知难而进的信心决心和坚定的执行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肯定会有所建树,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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