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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风险

来源:小罗代言米乐体育    发布时间:2024-12-05 17:44:17

  随着互联网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互联网推广慢慢的变成了企业营销的重要手段。然而,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风险也一天比一天突出,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本文将从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风险概述、具体案例分析、风险成因、应对策略以及未来展望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一话题。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行为。在互联网推广中,商标侵权主要体现为没有经过授权在网站、社会化媒体、搜索引擎等平台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往往具有隐蔽性。侵权者可能通过技术方法隐藏侵权内容,或者在推广过程中使用模糊、误导性的语言,使消费的人难以辨别线 传播速度快

  互联网推广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一旦侵权内容发布,可能迅速扩散到大量用户,给公司能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关键词广告、虚假宣传、恶意链接等。这些侵权形式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成都超有爱公司是第13684372号“百词斩”商标、第27392177号“百词斩”商标、第12605502号“百词斩”商标、第27380355号“百词斩”商标的专用权人,专门从事英语学习,其“百词斩”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大生公司经营51Talk英语教育服务,未经超有爱公司许可,擅自将“英语百词斩”作为其在奇虎公司经营的360浏览器(网页版及APP)进行网站推广的关键词。原告认为大生公司、奇虎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超有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登陆360浏览器,使用“英语百词斩”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出来的结果位于前列的包括“英语百词斩51Talk-专注在线英语教育”、“下载百词斩选51Talk专业英语教育平台”,该搜索出来的结果均链接至大生公司经营的51Talk网站,该推广链接标题及网页描述中均含有“百词斩”字样。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超有爱公司和大生公司均提供英语教育服务。大生公司的上述行为,系在商业活动中在同一种服务上直接用了超有爱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的主要部分,即“百词斩”文字,轻易造成混淆,构成了对超有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该案例表明,在利用网络技术促进自身公司发展的同时,企业要注意合理避让,不能以“搭便车”“擦边球”的方式获得资源和利益。提供搜索引擎的平台也应在自身合理义务范围内既保障其技术实现的社会效益,也保障自身经营模式的正当利益。

  2.2 案例二: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数人智科公司对“小黄车”文字商标在第9类和第38类上进行了商标注册,对“小黄车”享有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原告发现,拜克洛克公司侵犯了其对“小黄车”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维权诉讼。被告使用“ofo小黄车”、“小黄车”区分的是“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而非“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

  法院认为,第9类的“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是商品,其核心特征应当是交换的内容最终以商品形态存在,即交换的内容是“软件”本身,而不是以“活劳动”即服务形式存在。被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网络租赁自行车,“ofo小黄车”APP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提供服务的整体,共同完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被告所从事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互联网时代,应当结合“互联网+”业态的特点,从产业实质上考虑商品服务是否类似。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时,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或者通信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实质性判断。

  2.3 案例三: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追梦对“轻松筹”享有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梦想清单”、“预售尝鲜”、“微爱通道”等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存在很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不会对二者所指示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表明,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应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因素,不能仅凭服务名称或形式上的相似性就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部分企业和个人对商标权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销售的商品上未带有商标,在网店标题或商品规格中“借用”他人商标并不会构成侵权。这种误解导致了许多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在互联网推广中,部分企业为了追求高销量和点击率,不惜采用侵权手段。通过搭便车、蹭热度等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以获取不当利益。

  互联网平台对商标侵权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也是导致侵权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审核不严格,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侵权者有机可乘。

  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而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往往难以完全覆盖和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法律和法规的滞后性给商标侵权者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企业和个人应增强商标保护意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在进行互联网推广时,要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机制,定期对网络站点平台上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查。一经发现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制止和打击。

  企业与网络站点平台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打击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和管理,对侵犯权利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企业也应积极向平台举报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发现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时,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能够最终靠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推广中商标侵权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商标侵权的标准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检测将更加精准和高效。通过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将有效降低侵权风险。

  未来,政府将继续加强对互联网推广中商标侵权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商标侵权的标准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将得到更好的解决。企业和个人将更加注重诚信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将越来越具有跨国性。未来,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将更加频繁和深入,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将成为趋势。

  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风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企业和个人应增强商标保护意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测机制,定期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查;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推广中商标侵权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大大降低互联网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风险,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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