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未来发展的策略的实现,加快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发展,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拟在广西南宁建设高速特种隔膜研发生产基地,预计总投资约 1.4 亿元,主要生产干法隔膜、涂覆隔膜。项目启动后以阶段性实际投资额为准。
本项目一阶段建设竣工达产后,预计每年生产产量达 1.5 亿平方米。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的产能进一步提升,可满足未来 5 年发展需求,同时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增强公司纯收入能力, 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建设项目预计总投资 1.4 亿元,固定资产预计投资 0.9 亿元。项目建设周期为一年。
项目建设总预算 1.4 亿元,因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占用公司资金量较大。本次资金中的 15,000,000.00 元将用于该项目建设,剩余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及银行借款。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当下的产能已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要求。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6 月的销售收入分别 7,192.90 万元、7,641.38 万元、4,100.62 万元(2024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2023 年度较 2022 年度增长 6.24%、2024 年 1-6 月较上年同期增长 11.47%,营业收入规模将会持续增长,隔膜客户与订单快速增加,提升产能可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从而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动力电池隔膜领域中的市场地位。
公司目前的主营产品为锂电池隔膜,主营业务产品品种有待进一步扩张和延伸,现有的四条生产线及子公司浙江盈博莱四条生产线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扩展的需要,影响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只有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提升产品产量,才能拓展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所处的锂电池隔膜行业,属于新能源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公司作为国内干法隔膜前列企业在南宁进行项目投产能弥补南宁在新能源产业链中的薄弱环节,使产业链更加完整和协同,有利于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对于南宁构建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并巩固该产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从而协助南宁从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结构的现代化水平,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南宁的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如《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为锂电池隔膜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政策推动整体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将带动锂电池需求上升,锂电隔膜行业受益新能源增长规模广阔。
公司已掌握干法隔膜生产技术、设备设计制造和改造技术、高结晶未拉伸产品改进技术、功能性水性涂料配制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工艺,目前拥有 6 项发明专利,14 项实用新型专利。南宁项目将沿用公司的核心生产技术与管理模式,生产设备更加先进,将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在隔膜行业中展现出强大的竞争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市场拓展做出重要贡献。
5、本次项目是否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项目主要生产干法隔膜、涂覆隔膜,为锂电池的关键内层组件之一,不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本次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 2024 年 8 月 1 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 号),“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本次项目开工建设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取得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因本次项目将通过南宁子公司具体实施,南宁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成立,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亦未办理节能审查,公司将在项目开工前向主管部门办理节能审查,并在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不进行开工建设。
如是,是不是满足《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8、本次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中的“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中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验收手续。公司在南宁成立新的子公司南宁盈博莱实施本次项目,浙江盈博莱于 2024 年 11月 8 日成立,公司将在近期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不是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 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
公司新建项目位于广西南宁,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该项目主要使用的能源为电力,未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公司不需要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10、本次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府规〔2024〕7 号),本次项目所在地广西南宁江南区,位于 III 类禁燃区内。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III 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 III 类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3)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 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 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本次项目所消耗能源为电力,不涉及使用以上高污染燃料。
如是,是不是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律障碍,是不是真的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本次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南宁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近期将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并办理《排污许可证》,因公司不属于重污染企业,预计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项目未开工建设、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12、本次项目生产的产品是不是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本次项目生产的产品为干法隔膜、涂覆隔膜,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产金额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解决能力,能否与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本次项目实施主体南宁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成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尚未编制。公司将在近期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按照环保要求采取与项目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的环保措施,待环评验收通过后投入生产。环保投资资产金额来源是股东资金投入。
本次项目拟建设地址位于南宁市江南电子科技园内,厂房将通过租赁方式解决,目前已完成选址并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协议,不涉及立项、土地等审批手续,需要办理投资项目备案。项目将在开工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备案、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完整版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着客观、求实、科学、公正的原则,在现有能够掌握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主要就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条件及方案、项目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等方面逐一进行研究论证,以确定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可行性,为项目投资主体和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此报告为摘录公开部分。定制化编制政府立项审批备案、国资委备案、银行贷款、产业基金融资、内部董事会投资决策等用途可研报告可咨询思瀚产业研究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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