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的,应予支持。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代表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根据其租金收入损失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
2017年10月,某木材加工厂(甲方)与某汽车维修公司(乙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甲方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限为六年;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征用,甲方应补偿乙方带来搬迁的相关联的费用。2019年12月,案涉地块被列入拟征收范围。2021年6月,资产评定估计公司受自然资源局委托作出《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其中设备及物资评估值为5万余元;地上附着物为90万余元;承租人为某汽车维修公司的厂房及配套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值为9万余元。2021年7月20日,某汽车维修公司搬离案涉厂房。
某汽车维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厂房租赁合同》;2.某木材加工厂向其返还租赁押金2万元;3.其对租赁场所的地上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权属数额以108万余元为限。某木材加工厂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汽车维修公司支付租金、水电费合计4万余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某木材加工厂不服,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2023)粤13民终499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厂房租赁合同》;二、某汽车维修公司向某木材加工厂支付37215元及利息;三、确认某汽车维修公司对征收补偿款中的36万余元享有所有权。
(一)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某木材加工厂出租给某汽车维修公司的租赁标的物为厂房,而非土地。某汽车维修公司虽主张其对案涉土地作了不同程度的工程建设搭建和地面硬底化施工等工程,并据此主张对案涉地上附着物享有所有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考虑案涉合同租赁年限以及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客观上确会存在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投入,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某汽车维修公司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30%即27万余元享有所有权。
(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停产停业的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子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承租人由于案涉合同基于政府征收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不得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产生实际的经营损失,而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代表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故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法院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确认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按各50%分配。
小罗代言米乐体育版权所有 豫ICP备16025219号 集团电话:400-777-6575 24小时技术支持:15936088889